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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18條意見

瀏覽次數:0 日期:2020-05-04

最新:四川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18條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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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為統(tǒng)一裁審標準,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審質效,加強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的有效銜接,實現勞動爭議案件的訴源治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多次召開會議,對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進行研討,就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有關問題形成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勞動關系的有關問題


1.勞動關系確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應當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guī)定。

2.擁有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與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

3.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駕駛員、乘務員等勞動者與掛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被聘駕駛員、乘務員等勞動者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車輛所有權人追償。

4.勞動者長期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長期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相關待遇,可以認定勞動關系處于事實解除狀態(tài),在此期間雙方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

5.公司在籌辦期間招用勞動者,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公司依法成立后,籌辦期間的工作期限計入勞動者在成立后公司的工作年限。籌辦未成功,如果發(fā)起人或出資人是自然人的,在籌辦期間發(fā)生的用工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7.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連續(xù)訂立兩次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交叉輪換使用勞動者的,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查明勞動者實際工作狀況的,參照以下原則認定勞動關系:(1)已訂立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確認;(2)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將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列為當事人,以發(fā)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作為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素。

勞動者主張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應予支持。


9.勞動者在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間輪換用工連續(xù)訂立勞動合同的,不視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但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訂立兩次勞動合同的除外。


二、關于勞動報酬的有關問題


10.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產生爭議的,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勞動報酬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超過兩年的勞動報酬情況,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長期保管工資表、考勤表、員工檔案等與薪酬相關的資料的除外。

11.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應完成的正常勞動確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以其工資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由,主張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fā)工資報酬的,應予支持。但因勞動者本人原因未在法定或約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的除外。

1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超過一年的部分主張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離職,主張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按比例支付其應得的年終獎勵的,應予支持。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不予發(fā)放的除外。

1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的,服務期應有具體年限。

專項培訓是用人單位出于生產經營需要,對部分崗位或特殊崗位人員就專項技能或專項知識提供的專業(yè)性培訓。

專項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包括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期間支付的勞動報酬。


三、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問題


15.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復不能補辦;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或者繳納醫(yī)療(生育)、失業(yè)保險費用,勞動者無法補辦且符合享受醫(yī)療(生育)、失業(yè)保險待遇條件,主張用人單位承擔前述保險待遇損失的,應予受理。

16.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承諾放棄社會保險或者雙方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但因勞動者在其他單位名下繳納社會保險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除外。

17.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商業(yè)補充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保險等商業(yè)人身保險,勞動者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請求以商業(yè)保險折抵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

18.工傷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勞動者又向用人單位主張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的,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